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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探望权问题的探讨

供稿:滦县法院  发表日期:2007-12-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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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探望权问题的探讨 滦县人民法院油榨法庭  张志会   探望权,也称探视权。对于探望权,我国现行《婚姻法》第38条规定:“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,行使探望权的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,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”这是婚姻法赋予探望权的法律效力,但是从实施状况来看,执行难度较大,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更为明显,其效果往往与立法初衷相距甚远。本文笔者结合司法实践,谈一下对探望权的看法,以期抛砖引玉。 一、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及探望权的行使时间 1、探望权的行使主体。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中…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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