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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抗诉监督权

供稿人:qjf9988        投稿时间:2007-7-11   

内容预览:

我国《宪法》规定: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。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: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:......。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,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。根据该条规定,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发动再审,发动方式是抗诉,抗诉的范围是有错误的生效裁判。 关于是否应保留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抗诉监督权的问题,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很大,主要观点…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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