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站首页

新友加入

 
您现在的位置: 文秘部落 >> 应用文萃 >> 报告总结 >> 调研报告 >> 正文
 

民事诉讼中关于留置送达问题的探讨

发表者:滦县法院  发文单位:本站原创  发表日期:2006-6-12  推荐度:

内容预览:

民事诉讼法第78条至84条规定了八种送达方式,即直接送达、 留置送达、转交送达、委托送达、邮寄送达、公告送达等。其中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人民法院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,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。 通过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,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,当事人无故或借故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现象时有发生。这时就有必要采取留置送达这一带有一定强制性的送达方式,以便能保证诉讼顺利进行。但是,正因为留置送达带有一定的强制性,民事诉讼法对其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。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“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,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……


    你还没注册?或者没有登录?这篇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用户才能阅读!

    如果你还没注册,请赶紧点此注册吧!

    如果你已经注册但还没登录,请赶紧点此登录吧!

 

作者声明:本文仅供文秘部落会员参考,其他网站转摘必须经本人书面授权,违者必究! ( 查看本文作者联系信息)

文秘部落提示:本文有可能已被众多盗版网站剽窃,如果您从其他网站非法获得本文请注意版权!

 

站内搜索: 相关文章:

 

  • 法院关于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…

  • 县法院基本情况汇报

  • 人民法庭工作汇报材料

  • 法院思想作风整顿活动总结

  • 争创全国一流法院工作总结

  • 浅谈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

  • 滦县法院政治理论学习制度

  • 做好司法警察工作的三点体会

  • 关于向市委市政府反映目前经费困难问题的报…

  • 滦县人民法院二OO五年工作报告

  • 网友评论:( 欢迎大家对本文提出宝贵意见!)【发表评论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